如何辦理職務宿舍借用契約之公證

  辦理公證優點

   學校、公私立機關為照顧教職員工的福利,常提供職務宿舍給教職員工借用;惟為避免宿舍催討不回、遭長期占用的弊端,出借單位多會要求借用契約需經公證,以免日後紛爭,明確指出教職員工於退職、退休、死亡、調職、離職...後一定時間內遷出並返還宿舍。

   經過公證後,若上述條件發生後,借用人仍不反還借用物,出借人可持經過公證之文書,請求法院執行返還房屋,無須透過冗長的訴訟程序。

 

  如何辦理公證

l        到場之人
出借人(學校、公私立機關)
借用人(教職員工)
學校機關首長如無法親自在場辦理公證,承辦人員應檢具授權書
 

l        應攜帶之文件:

   »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

   »出借人之資格證件(如人事派令)

   »借用契約一式三份以上 (公證人留存一份)

   »租賃標的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

   »租賃標的價值證明:房屋稅單

 

l        公證費用計算:依據借用房屋土地現值計算,並對照公證 費用標準表收取;若現值無法計算,公證附強制執行之費用為1500元。

 

l        備註:若機關單位有多數借用人要一併辦理借用契約公證,可要求公證人出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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