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一般房屋借用契約之公證

  辦理公證優點

一、免計算租賃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將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使用時,必須訂立無償使用契約,同時到公證人公證,且須符合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條件才可以免計算租賃所得。

國稅局指出,房屋所有人若將房屋無償借給他人,應儘快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公證,以免權益受損。所謂的「他人」,係指納稅人本人、配偶、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公司等法人。將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使用時,雙方當事人必須訂立無償借用契約,而該契約須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並應到法院公證,且須符合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條件,才可以免計入租賃所得。

二、明星學校就讀條件

目前許多明星學校,為確保現實上實際住在學區內之學童有優先就讀之權利,常要求除了家長擁有自有房屋於學區內之條件外,無自有房屋於學區內之家長,則必須出示經公證的「房屋租賃契約」或「房屋借用契約」,以防範越區就讀的現象。

三、有強制執行的好處

借用契約經過公證,並附載「若借用人逾期不返還房屋,願逕受強制執行」之約款;嗣候若借用人不返還房屋,出借人則持公證書,直接要求法院執行返還房屋,而無須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

 

  如何辦理公證

l        到場之人
出借人
借用人
若有一方無法到場,應出具授權書(蓋印鑑章)、印鑑證明書
 

l        應攜帶之文件:

   »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

   »借用契約一式三份以上 (公證人留存一份)(本所備有範本)

   »租賃標的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

   »租賃標的價值證明:房屋稅單

 

l        公證費用計算:依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4條收取
PS.一般房屋借用契約公證費多為新台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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