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大陸使用文件 之認證

  為何需辦理文件 簽名認證

   舉凡授權他人代為出售大陸房屋、辦理繼承大陸遺產、委託律師訴訟所簽署之「授權書」、在大陸設立公司所需之相關臺灣證件(如公司證件、個人身分證、台胞證)認證、大陸配偶回大陸辦婚姻註銷(與配偶離婚或配偶過世)所需之離婚/死亡事實切結書、臺灣醫師在大陸執業所需之相關臺灣證件(如學經歷證件)認證、大陸人士取得臺灣身分證後請親友辦理「喪生原籍證明」之授權書...等,多會要求文件先經臺灣公證人公(認)證後,文件至大陸方可使用。

  

   備註:

   1、法院公證處與民間公證人公證之文件皆有寄往海基會,效力相同,民眾不需

      擔心!

   2、海基會收到公證人發文寄送的文件後,亦會發寄送一份至相關省/市之公證

      員協會,供民眾在大陸地區查驗用;您可至海基會網站查詢文件寄送進度。

   3、目前海基會寄送之查驗文件並不需透過海協會,係直接寄往大陸特定省分之

      公證員協會,相關名冊請詳閱海基會網站(http://www.sef.org.tw/)。


  如何辦理

l        到場之人:簽署人(或公司負責人)。

 

l     應攜帶之文件:

   »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公司則為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大小

   »簽署文件五份以上(公證人、海基會、公證人協會各留存一份,您最後可取得二份)

   »若本人(或公司負責人)無法到場,應填具授權書並蓋妥印鑑章,檢附印鑑證明。

  

l    證費用計算: 500元

 

備註: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台灣地區合法行醫資格滿五年、具有台灣地區專科醫師資格證書、目前正在台灣醫療機構執業的台灣醫師,參照大陸《執業醫師法》中『老人老辦法』的原則,可以不經過考試而通過資格認定的辦法核發《醫師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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