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公證優點 |
l 根據民法第408條之規定,贈與契約一經過公證,贈與人將不得再隨意撤銷贈與。相反的,未經過公證之贈與行為,只要不動產在未過戶前,贈與人基本上可隨意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
l 為避免第三人事後質疑贈與人為贈與行為時意識不清,經過公證人公證後之贈與契約嗣後較無爭議。 |
如何辦理公證 |
l 到場之人:贈與人、受贈人
l 應攜帶之文件: »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 »贈與契約一式三份以上 (公證人留存一份) »贈與標的所有權狀:不動產所有權狀正(影)本 »贈與標的價值證明:房屋稅單、土地謄本
l 公證費用計算:依據土地或房屋現值計算
案例:王爺爺要將現值400萬的房屋贈與給最孝順的孫子王勇慶,為避免其他兒子爭執自己贈與時意識不清,或與孫子起爭執否認贈與契約的存在,到公證人面前請求就贈與契約作成公證?
1.到場之人:王爺爺、王勇慶。
2.應帶文件: 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 不動產權狀、房屋稅單正(影)本。
3.公證費用:200萬-500萬區間的公證費為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