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關 資 訊


     問   題                                            

Q1 民間公證人與法院公證人所作成之文件效力有無不同?
    
是否為各單位所接受? [請點選看解答]

Q2 事務所上班時間?聯絡電話? 停車方便嗎?
Q3 是否可請公證人代理訴訟、代寫訴狀?  
Q4 翻譯文件要請公證人認證,文件是否應先翻譯好?
Q5 何謂公證書附強制執行效力?
Q6 大陸公證文書如欲在臺灣使用,海基會驗證程序如何?




   Q1 民間公證人與法院公證人所作成之文件效力有無不同?


   →就如同監理站委外驗車一樣,只要繳交一樣的規費,車輛亦可由民間合格驗車廠檢驗;同理,司法院於民國90年正式將法院公證處的公證業務於法院外,委託合格的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收費效力相同,為國內外公私立機構所承認。

   Q2  事務所上班時間?聯絡電話?停車方便嗎?

     
→本所上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09:00-17:00,中午照常辦公

本所位於一樓,事務所前臨時停車,守法路有收費停車格,廈門街100公尺有兩個收費停車場。

 

Q3  是否可請公證人代理訴訟、代寫訴狀?

    
→立於中立地位之公證人與接受當事人委任之律師因執業性質相異,為確保公證人之公正性,公證法規定公證業務與律師、房地仲介業務應予分開,以免混淆,故本所不受理代寫訴狀、代理訴訟。

 

Q4  翻譯文件要請公證人認證,文件是否應先翻譯好?

     
→公證人僅就翻譯好的文件作認證。若文件尚未翻譯,亦可請本所協助代請翻譯社翻譯,便利當事人在單一窗口接受服務。

 

Q5    何謂公證書附強制執行效力?

      →強制執行名義取得有數種(強制執行法第4條)
1.確定判決
2.假扣押裁判
3.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調解
4.依公證法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5.其他法律規定。

在紛爭產生後透過打官司取得執行名義,不僅耗費額外訴訟費用、龐大律師費用不說,訴訟拖個一年半載多有所見。

為達到「公證」預防紛爭的制度設計目的,只要雙方當事人願意於簽約時到公證人面前作成公證,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如遇到不給付金錢、不交付動產、不返還房屋、土地時,權利人可持公證書直接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公證法第13條)。

事前作公證就像買一個避免訴訟的保險一樣,不僅花費低廉,又可省卻將來的訴訟之累。


 

   Q6    大陸公證文書如欲在臺灣使用,海基會驗證程序如何?

→海基會地址:
台北市法律服務中心 

   網頁:http://www.sef.org.tw/   電話:02-27134726

   櫃檯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09:00下午:17:00 (中午不休息)  

   如何向海基會(法律服務中心)申請文書驗證?

  攜帶文件:
1.原文件正本(經公證人公認、證)
影本一份(供海基會存卷)。 
2.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駕照或護照等(驗畢退還)
如係受人委託辦理,請先備妥委託人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至櫃台填寫委託書
3.每一字號公證書請填寫一份申請書(相關表格可至海基會網站下載)

4.
每一字號公證書應繳納新台幣300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屬 民間公證人蔡佳燕事務所
桃園市守法路46號 (桃園地方法院旁) 電話:(03) 334-7979 傳真:(03) 332-3605 E-mail電子郵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