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民間公證人與法院公證人所作成之文件效力有無不同?
→就如同監理站委外驗車一樣,只要繳交一樣的規費,車輛亦可由民間合格驗車廠檢驗;同理,司法院於民國90年正式將法院公證處的公證業務於法院外,委託合格的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收費效力相同,為國內外公私立機構所承認。
Q2 事務所上班時間?聯絡電話?停車方便嗎?
→本所上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09:00-17:00,中午照常辦公
本所位於一樓,事務所前臨時停車,守法路有收費停車格,廈門街(100公尺)有兩個收費停車場。
Q3 是否可請公證人代理訴訟、代寫訴狀?
→立於中立地位之公證人與接受當事人委任之律師因執業性質相異,為確保公證人之公正性,公證法規定公證業務與律師、房地仲介業務應予分開,以免混淆,故本所不受理代寫訴狀、代理訴訟。
Q4 翻譯文件要請公證人認證,文件是否應先翻譯好?
→公證人僅就翻譯好的文件作認證。若文件尚未翻譯,亦可請本所協助代請翻譯社翻譯,便利當事人在單一窗口接受服務。
Q5 何謂公證書附強制執行效力?
→強制執行名義取得有數種(強制執行法第4條): 1.確定判決 2.假扣押裁判
3.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調解 4.依公證法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5.其他法律規定。
在紛爭產生後透過打官司取得執行名義,不僅耗費額外訴訟費用、龐大律師費用不說,訴訟拖個一年半載多有所見。
為達到「公證」預防紛爭的制度設計目的,只要雙方當事人願意於簽約時到公證人面前作成公證,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如遇到不給付金錢、不交付動產、不返還房屋、土地時,權利人可持公證書直接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公證法第13條)。
事前作公證就像買一個避免訴訟的保險一樣,不僅花費低廉,又可省卻將來的訴訟之累。

Q6 大陸公證文書如欲在臺灣使用,海基會驗證程序如何?
→海基會地址:台北市法律服務中心
網頁:http://www.sef.org.tw/ 電話:02-27134726
櫃檯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09:00—下午:17:00
(中午不休息)
如何向海基會(法律服務中心)申請文書驗證?
攜帶文件:
1.原文件正本(經公證人公認、證)、影本一份(供海基會存卷)。
2.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駕照或護照等(驗畢退還);如係受人委託辦理,請先備妥委託人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至櫃台填寫委託書。
3.每一字號公證書請填寫一份申請書(相關表格可至海基會網站下載)。
4.每一字號公證書應繳納新台幣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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