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公證優點 簡述 |
Ø 買賣、借款、和解、租賃等有關涉及金錢給付的契約,只要契約兩造關於給付款項、違約金金額的約定夠明晰,並請公證人作成附強制執行約定的公證書,便可立即擁有執行名義,享有不用打官司即可逕為強制執行的優勢與便利。相反的,若未經過公證,一旦債務人不願依約定交付金錢,債權人不僅要頻頻催討,催討不成還要走上民事訴訟一途,不僅耗時耗費,尚須擔負層層舉證責任,相形之下債權人反成為弱勢的一方。 Ø 贈與契約經公證後,贈與人不可隨意撤銷贈與;若未經公證,則贈與人於未交付贈與物之前可隨意反悔,顯然對受贈人較無保障。 Ø 租賃契約經過公證後,除了出租人可享有對承租人主張租金給付、房屋返還的執行名義外,承租人也同等享有民法「買賣不破租賃」的保障,遇有出租人將房屋賣給第三人時,承租人可主張出租人之地位應由買受人繼受,承租人便可安心的繼續居住。相反的,若未經過公證,出租人對於承租人違約不交付租金、違約金或返還房屋時,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諸法律。另就承租人來說,對於未定期間或五年以上的租賃契約未經公證,只要出租人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就有權要求承租人搬家,承租人可能無法享有民法「買賣不破租賃」的優勢,因為未經公證的舊租約無法對抗新的買受人或法院拍賣的得標人,承租人可能將被迫搬離或遷址。 Ø 房屋借用契約經公證後,即可作為向稅捐機關證明無租賃收入的證據。 Ø 由於遺囑涉及遺產分配等重大爭議事項,如被繼承人可以透過公、認證的方式,在生前作好存證、規劃,往生後才不會讓子孫陷入無謂的紛爭或猜忌之中。 |
公證人資格 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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