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公證優點簡述    公證人資格 簡介    民間公證人制度 簡介

 

  辦理公證優點   簡述

Ø        買賣、借款、和解、租賃等有關涉及金錢給付的契約,只要契約兩造關於給付款項、違約金金額的約定夠明晰,並請公證人作成附強制執行約定的公證書,便可立即擁有執行名義,享有不用打官司即可逕為強制執行的優勢與便利。相反的,若未經過公證,一旦債務人不願依約定交付金錢,債權人不僅要頻頻催討,催討不成還要走上民事訴訟一途,不僅耗時耗費,尚須擔負層層舉證責任,相形之下債權人反成為弱勢的一方。

Ø        贈與契約經公證後,贈與人不可隨意撤銷贈與;若未經公證,則贈與人於未交付贈與物之前可隨意反悔,顯然對受贈人較無保障。

Ø       租賃契約經過公證後,除了出租人可享有對承租人主張租金給付、房屋返還的執行名義外,承租人也同等享有民法「買賣不破租賃」的保障,遇有出租人將房屋賣給第三人時,承租人可主張出租人之地位應由買受人繼受,承租人便可安心的繼續居住。相反的,若未經過公證,出租人對於承租人違約不交付租金、違約金或返還房屋時,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諸法律。另就承租人來說,對於未定期間或五年以上的租賃契約未經公證,只要出租人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就有權要求承租人搬家,承租人可能無法享有民法「買賣不破租賃」的優勢,因為未經公證的舊租約無法對抗新的買受人或法院拍賣的得標人,承租人可能將被迫搬離或遷址。

Ø        房屋借用契約經公證後,即可作為向稅捐機關證明無租賃收入的證據。

Ø        由於遺囑涉及遺產分配等重大爭議事項,如被繼承人可以透過公、認證的方式,在生前作好存證、規劃,往生後才不會讓子孫陷入無謂的紛爭或猜忌之中。

 

  公證人資格  簡介

  • 具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法院公證人資格者,經司法院遴任(公證法第25條)。

  • 律師執業滿三年經司法院遴任。

  • 民間公證人考試及格並經司法院遴任。

 

  民間公證人制度  簡介

 民國九十年實施的民間公證人是新公證法制度,是司法院到歐洲考察後所建立的新制度,大抵學習自大陸法系,舉凡法國、比利時、德國、西班牙、奧地利、日本、韓國、中南美洲、拉丁美洲國家都採用民間公證人制度,甚至中國大陸、美國也深受影響。司法院以『便民』為出發點,於法院公證處外設計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制度,讓民眾在效力、收費相同標準下,能自由選擇更近、更便利的服務,完成公證、認證手續,而不用一定到法院公證處大排長龍苦苦等待。

 新制度建立之初,常有人質疑民間是否真的有公證人?答案當然是真的,每位民間公證人的名字在司法院的網站上(http://www.judicial.gov.tw/公證/公證專區.htm)都有公布,民間公證人作成的每份公證文書,皆須送法院建檔,並受法院監督。公證費之收取也必須遵守公證法上之規定,連事務所名稱也都得遵守司法院的樣式,因此本事務所的全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蔡佳燕事務所』有二十一個字之多。同時為維護公證人之中立性,新公證法明文規定,公證人不得兼營商業或與律師、代書等相關行業和署辦公,介紹不動產買賣、融資、借貸也都在禁止之列。所以民眾不必擔心民間公證人的公正性,只要是公證人,不論是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皆被司法院賦予公平正義地為民眾保存證據,預防紛爭的任務;契約簽署前由公證人介入,說明雙方權利義務,可預防事後紛爭;遺囑經過公證人公證,可確保遺囑的真正性,避免將來利害關係人之爭執;持往國外的文件(例如:商業上之授權書、單身證明、學歷證明等),也被要求到法院公證,現在民間公證人都可辦理相同業務。

司法院設計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後仍保留法院公證處的原意是希望兩者都能服務民眾,雙軌行之,甚至期待民間公證人能提供更好的服務。一旦民眾習慣趨近服務優良的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後,日常法律生活舉凡結婚、離婚、買賣、借款、委託、和解契約等公證及單身證明、翻譯、存證信函、切結書認證都能向民間公證人請求協助並存證,這種舉動就像打預防針一樣,由國家替民眾保存證據、預防事後糾紛,其中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更可跳過冗長的訴訟程序,直接請求法院執行,不僅民眾省去訴訟之苦,法院案件壓力也會相對的有所減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屬 民間公證人蔡佳燕事務所
桃園市守法路46號 (桃園地方法院旁) 電話:(03) 334-7979 傳真:(03) 332-3605 E-mail電子郵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