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學區租賃/借用公證?租約範例】【借用範例

為何需辦理公證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

90年3月7日九十府教國字第0四三一四八號函訂定
95年12月21日府教國字第0950374640號函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為期區域均衡發展,教育資源妥善分配,計劃實施國民中小學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以期學校規模適當,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總量管制依教育部訂頒設備標準,以每生平均使用校地面積國小為十點六七平方公尺、國中為十七點七七平方公尺為基準,按各校現有校地面積,計算各校學生人數標準總量。

三、為執行學校規模總量管制,將現有學校區分為管制學校、彈性學校、未管制學校、及空間充裕學校四類。

(一)管制學校—學生班級數總量超過飽和容量百分之十以上,或學校班級數超過六十六班者,不可增班,應逐年降低班級數。

(二)彈性學校—學生班級數總量達到飽和容量,但新生人數超額且無法疏解,在不增建教室且未超過飽和容量百分之十之原則下,應報縣府核准增班。

(三)未管制學校—學生班級數總量未超過飽和容量者,可依入學人數增班。

(四)空間充裕學校—因學生人數遽減,致有空餘教室之學校,由教育局公佈。管制學生新生入學人數如超過該校班級數飽和容量百分之十,採逐年遞減原則。

 

四、學校為處理新生超額問題,原則上於每年三月底前逕邀鄰校召開協調會議,核備時應檢具會議記錄、實施辦法、學校校舍使用情形及量體資料、新生擬招收班級數及人數、學校各年級五年內平均班級數及人數、學區內目前新生人數及未來三年內增減情形等相關資料報府,並於核定七日內公告周知。

五、學校總量管制實施辦法應以下列原則為優先:

(一) 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依特殊教育法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社會局安置個案學生,不受學區限制,優先入學。
(二) 設籍學區內之列冊低收入戶學生,或父母其中一方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者,優先入學。
(三) 學校現職教職員工子女或被監護人得隨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就讀所任職學校。

六、管制學校新生分發入學前,國小先由學校向鄉鎮市公所,國中向學區內國小取得新生入學名冊,通知家長持全戶戶籍資料及證明文件申請登記後,學校再依全戶(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設籍,有居住事實,且非寄居者進行資格審查。另新生入學順序,除依第五點優先入學外,餘依設籍時間先後順序分發入學,額滿為止,超額新生改分發至核定之鄰近未管制學校就讀。

前項證明文件係指房屋所有權狀、法院公證房屋租賃契約證明、公家宿舍配住證明三者之一。

於學區內租賃房屋,但因故無法取得法院公證房屋租賃契約證明者,應述明理由專案申請,由各校「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審議。
同一戶籍持有二戶以上租賃契約申請登記入學,應檢附管區警員出具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並提各校「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審議。

七、管制學校經報准之額滿年級,除特殊教育法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社會局安置個案學生外,不能受理學生轉入,以轉出不轉入原則降至教育部規定人數為原則。
管制學校因學生轉出或其他原因而有缺額時,應俟寒暑假期間受理學生轉入,並依實際缺額公開辦理轉入申請,再依設籍時間先後錄取至額滿為止。

八、管制學校無法受理超額新生,經報准後,應公告周知並事先告知家長。

九、超額新生經管制學校協商轉介至核定之鄰近未管制學校就讀,得不受學區限制,受轉介之鄰近未管制學校不得拒收,惟已額滿無法再接受新生並經報准者,不在此限。

十、管制學校於學區調整時,不得列有自由學區,如鄰近有新校設立,應調整學區至新設學校就讀。

十一、空間充裕學校,由教育局每年三月公佈,除學區內學生外,凡設籍在本縣之學童,均可向該校申請就讀。

十二、各校應成立「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專責處理特殊個案學生之入學事宜。

十三、國中新生未於入學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籍於管制學校學區內,優先轉介至鄰校。

重點說明:

一、社會局安置個案學生、身心障礙學生、父母身心障礙學生、鄉公所列冊低收入戶學生、教職員子女隨親就讀,以上五類優先入學。
二、持自有房屋住宅所有權狀或法院公證房屋租賃契約證明,二者無入學順位之差別,均以全戶設籍時間先後順序分發入學。
三、「全戶設籍時間先後」指在學區內設籍,有居住事實,且新生與父母(或監護人)同一戶之日期起算,設籍較久者為先。
四、無法取得法院公證房屋租賃契約者,可述明理由,以書面向該校「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提出專案申請。

備註:您不用再跑法院了!收費、效力=法院公證

以前的文件上常說明需經【法院公證】,其實在公證法88年修正後民間公證人公證也與【法院公證】有相同的效力(民事訴訟法規定:推定真正的效力),皆被國內或國外個人機關單位所認同,您可不必擔心民間公證人公證的效力。

備註:「借用」契約有些學校也認可!

作業要點雖規定是法院公證「租賃」契約,但其精神是在證明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使用權提供他人使用、居住之法律行為;是否公證借用契約也可?!「租賃」與「借用」最大的差異點在於租賃是有收租金,借用屬於無償;若家長確為無償,學校在要求學生家長證明有權居住之過程中,應不能強迫實為借住意思的學生家長轉為租賃意思,故目前許多學校是接受公證借用契約。


如何辦理公證

到場之人:

出租人/貸與人(房屋所有權人)、
承租人/借用人
若有一方無法到場,應出具授權書(蓋印鑑章)、印鑑證明書或村里長證明


應攜帶之文件:

   場人之身分證、印章
   租賃/借用契約一式三份以上(公證人留存一份)
   租賃標的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租賃標的價值證明:房屋稅單

公證費用計算:依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4條收取。

 例如:房屋稅單上之房屋現值為30萬元,公證費用為2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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