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需辦理公證 |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 90年3月7日九十府教國字第0四三一四八號函訂定 一、桃園縣政府為期區域均衡發展,教育資源妥善分配,計劃實施國民中小學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以期學校規模適當,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總量管制依教育部訂頒設備標準,以每生平均使用校地面積國小為十點六七平方公尺、國中為十七點七七平方公尺為基準,按各校現有校地面積,計算各校學生人數標準總量。 三、為執行學校規模總量管制,將現有學校區分為管制學校、彈性學校、未管制學校、及空間充裕學校四類。
四、學校為處理新生超額問題,原則上於每年三月底前逕邀鄰校召開協調會議,核備時應檢具會議記錄、實施辦法、學校校舍使用情形及量體資料、新生擬招收班級數及人數、學校各年級五年內平均班級數及人數、學區內目前新生人數及未來三年內增減情形等相關資料報府,並於核定七日內公告周知。 五、學校總量管制實施辦法應以下列原則為優先:
六、管制學校新生分發入學前,國小先由學校向鄉鎮市公所,國中向學區內國小取得新生入學名冊,通知家長持全戶戶籍資料及證明文件申請登記後,學校再依全戶(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設籍,有居住事實,且非寄居者進行資格審查。另新生入學順序,除依第五點優先入學外,餘依設籍時間先後順序分發入學,額滿為止,超額新生改分發至核定之鄰近未管制學校就讀。 前項證明文件係指房屋所有權狀、法院公證房屋租賃契約證明、公家宿舍配住證明三者之一。 於學區內租賃房屋,但因故無法取得法院公證房屋租賃契約證明者,應述明理由專案申請,由各校「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審議。 七、管制學校經報准之額滿年級,除特殊教育法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社會局安置個案學生外,不能受理學生轉入,以轉出不轉入原則降至教育部規定人數為原則。 八、管制學校無法受理超額新生,經報准後,應公告周知並事先告知家長。 九、超額新生經管制學校協商轉介至核定之鄰近未管制學校就讀,得不受學區限制,受轉介之鄰近未管制學校不得拒收,惟已額滿無法再接受新生並經報准者,不在此限。 十、管制學校於學區調整時,不得列有自由學區,如鄰近有新校設立,應調整學區至新設學校就讀。 十一、空間充裕學校,由教育局每年三月公佈,除學區內學生外,凡設籍在本縣之學童,均可向該校申請就讀。 十二、各校應成立「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專責處理特殊個案學生之入學事宜。 十三、國中新生未於入學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籍於管制學校學區內,優先轉介至鄰校。 重點說明: 一、社會局安置個案學生、身心障礙學生、父母身心障礙學生、鄉公所列冊低收入戶學生、教職員子女隨親就讀,以上五類優先入學。 備註:您不用再跑法院了!收費、效力=法院公證 以前的文件上常說明需經【法院公證】,其實在公證法88年修正後民間公證人公證也與【法院公證】有相同的效力(民事訴訟法規定:推定真正的效力),皆被國內或國外個人機關單位所認同,您可不必擔心民間公證人公證的效力。 備註:「借用」契約有些學校也認可! 作業要點雖規定是法院公證「租賃」契約,但其精神是在證明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使用權提供他人使用、居住之法律行為;是否公證借用契約也可?!「租賃」與「借用」最大的差異點在於租賃是有收租金,借用屬於無償;若家長確為無償,學校在要求學生家長證明有權居住之過程中,應不能強迫實為借住意思的學生家長轉為租賃意思,故目前許多學校是接受公證借用契約。 |
如何辦理公證 |
•到場之人: 出租人/貸與人(房屋所有權人)、 >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 例如:房屋稅單上之房屋現值為30萬元,公證費用為2000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