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離婚協議書之公證? (契約範例)
民法規定離婚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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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判決離婚及兩願離婚。
基本上若雙方立下約定同意離婚,即屬兩願離婚,只要具備: 1.離婚協議書(書店有售) 2.男女雙方在兩位證人見證下,合意離婚並共同在離婚協議書上簽章 3.男女雙方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等要件,離婚即可成立,雙方的婚姻關係即會終止。 若有一方不願離婚,則須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不在本事務所受理之範圍內。 |
離婚是否一定需要公證?? |
離婚只須依據前面所述之方式並登記即可,不一定要透過律師事務所或公證人公證。不過若離婚協議書上牽涉子女監護、贍養費給付...等較複雜的問題,仍可請求公證人或律師協助。 |
如何辦理離婚協議書公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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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場之人:
l 應攜帶之文件: »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 »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以上(本所備有範本提供) »若有提及未成年子女之監護,請攜帶子女之戶口名簿 »若有提及財產之贈與,請提供財產所有權證明
l 公證費用:原則上為一千元,若有涉及財產則另計之。
l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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