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離婚協議書之公證 契約範例

  民法規定離婚之程序

l    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判決離婚兩願離婚

基本上若雙方立下約定同意離婚,即屬兩願離婚,只要具備:

1.離婚協議書(書店有售)  

2.男女雙方在證人見證下,合意離婚並共同在離婚協議書上

3.男女雙方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等要件,離婚即可成立,雙方的婚姻關係即會終止。

若有一方不願離婚,則須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不在本事務所受理之範圍內。 


  離婚是否一定需要公證??

離婚只須依據前面所述之方式並登記即可,不一定要透過律師事務所或公證人公證。不過若離婚協議書上牽涉子女監護、贍養費給付...等較複雜的問題,仍可請求公證人或律師協助。

  如何辦理離婚協議書公證 ?

l        到場之人
夫妻雙方
兩位成年之見證人(親屬亦可)

 

l        應攜帶之文件:

   »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

   »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以上(本所備有範本提供)

   »若有提及未成年子女之監護,請攜帶子女之戶口名簿

   »若有提及財產之贈與,請提供財產所有權證明

 

l        公證費用:原則上為一千元,若有涉及財產則另計之。

 

 

l        備註:

   1.如何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男女
雙方共同攜帶離婚協議書、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三張大頭照到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如一年內國民身分證有更換過,照片可使用戶政留存之掃瞄檔即可)
2.離婚採登記制,即須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後,才發生離婚之效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屬 民間公證人蔡佳燕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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